体育与健康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太原理工大学章程》以及《太原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置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推动学术进步。
第三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与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的工作职责,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服务于学院发展战略,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委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在岗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不少于7人,不多于13人的单数,担任学院及内设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为人正派,办事公正;
(三)学术造诣高,能够把握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具有独立的学术判断能力;
(四)关心学校、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能力和时间,能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遵守章程,正常履行委员职责;
(五)原则上为教授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突出教学和科研业绩、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的副教授及其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年龄应当能够在职完整地干满一届。
第六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1名,负责学术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以及学术事务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人选由院长提名,经学院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民主选举产生,院长聘任。
第七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一般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需更换不低于1/3的委员。
第八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增补,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提名,征求相关学科意见建议,经院长审核,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学院的下列事务进行审议或审定: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定学院重要学术期刊目录;
(七)审定学术道德规范和争议处理规则;
(八)审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或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学院的下列事务进行学术评价: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学院的下列事务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守诚信底线,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新格局,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调查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决策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是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每年召开2次,每年3月和9月各1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处理审议、评价、学术纠纷裁决等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在学术活动与事务中应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作用,切实维护好学术权力的职责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价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对重大问题表决时实行实名票决。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价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全体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体育与健康工程学院
2025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