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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健康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

院发〔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11-25作者: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进我院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建设,保障本科生、研究生教育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太原理工大学章程》以及《太原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原则与议事规则》,设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院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3-5人,另设秘书1人。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委员必须由体育与健康工程学院院长担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体育与健康工程学院提名,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一般为硕士生导师)的教师担任,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及较大学术影响,且年龄不超过60岁。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业绩突出。

(三)责任心强,办事公正,作风正派。

(四)熟悉所在学科的人才培养工作。

(五)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学位与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研究我院学位与学历教育工作的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学院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位点建设工作。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依据规则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并对分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学位点建设工作

1.负责审议学院本学位点的建设与发展规划;

2.在国家授权的学科领域内,审核新增自主设置学位点的申报;

3.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设立、调整和撤销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建议;

4.负责学院新增研究生导师的资格评审和年度研究生导师考核工作,提出暂停招生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建议;

5.审定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开设的课程,审定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

(二)学位授予工作

1.审议学院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2.依据学校学士、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3.依据学校对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授予来校留学生各级学位的决定;

4.决议处理学士和硕士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

5.提出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建议决定;

6.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三)学位点评估工作

1.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制定学位点自我评估指南,确定自我评估方式;

2.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

3.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4.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抽评部门的要求指导撰写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能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支机构,是建立在相关一级学科上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相关学科内的学位工作,职能如下:

(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审议本学位点的建设与发展规划。

(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新增硕士点、博士点。

(四)审定本学位点学士、硕士学位的申请材料,依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按照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

(五)依据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文件,按照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授予来校留学生各级学位的建议。

(六)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开设的课程,审定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

(七)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八)根据研究生培养相关管理办法,对学院所属各学位点研究生培养过程和质量进行科学有效监控,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九)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十)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十一)审议具备硕士生指导教师、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

(十二)审核上报当年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十三)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主席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由主席委员负责召开,与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含)以上。

第十三条 会议的决定以投票方式进行,决议经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为通过。委员须本人投票,委托投票无效。表决结果由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凡所审议的内容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不得参加审议。

第十五条 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请假。凡在一个任期内累计3次不参加会议的委员应予以调整。次额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因职务调整或因故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应予以调整。调整程序按照产生委员的正常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会议应有记录,会议材料须严格按要求存档。

第十七条 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在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并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太原理工大学体育与健康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规则须经相同程序。其他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体育与健康工程学院

202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