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与健康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完善学院治理体系,提升学院治理能力,加强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建设,发挥专家治院、专家治校的作用,促进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水平提升,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太原理工大学章程》以及《太原理工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的精神和要求,设立太原理工大学体育与健康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院教学委员会”)。为保证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的学院,对学院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和督导的专家组织。教学委员会发挥教师在大学教育中的主导作用,促进教师、学生和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
第三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认真执行太原理工大学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由学院熟悉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思想政治素质过硬、治学严谨端正、学术造诣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热心高等教育教学、身体健康,能够从学院全局出发谋划学校教育发展的专家教授组成。学院教学委员会人数为10人以下的单数,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且原则上不同时担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分教学委员会主任原则上担任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在届期间退休的,退休之日起退出学院教学委员会,学院教学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补选。
第五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教科办主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院院长提名,报学院党政联席会会会议审议。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所有委员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由学院院长聘任。
第六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处理学院教学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一般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需更换不低于1/3的委员。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调整和补充。
第八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增补,由教学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副主任委员审核,学院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学院院长聘任。
第十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负责教学委员会建设;
(二)组织制定教学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召集并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四)教学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中的(一)(二)(三)项,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履行。
第十一条 副主任委员职责:
受主任委员委托,主持完成主任委员交付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教学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以教学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与教学委员会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以教学委员会和委员名义参与商业活动;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作为学院出台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学院依据学校出台的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制定符合学院专业特色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学院依据学校出台的相关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优化调整方案、课程建设规划、教学评估等重大专题,规划符合学院专业特色的相关工作;
(三)学院依据学校出台的相关教学管理的重大政策和工作条例,制定符合学院专业特色的相关内容;
(四)学校、学院相关文件指导下的各类教学质量标准;
(五)学校、学院相关文件指导下的各类教学建设项目、教学奖励、教学荣誉;
(六)学院提交的与教学相关的报告、方案等;
(七)学院委托的其他教学相关事务。
第十五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关心学校、学院的发展,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主动向学院教学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十六条 学院做出与教学相关的重要决策时,应当听取学院教学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至少2次全体会议。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需提前5个工作日由教学委员会秘书长发送至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可在1-2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会议:院长指定召开;主任委员决定召开;1/3以上委员联合书面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教学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教学委员会秘书长请假。
第二十条 委员未出席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力。
第二十一条 相关机构和个人对学院教学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学院教学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复议,学院教学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和中立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申述人如对学院教学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部门进行申诉。
第二十二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学院教学委员会主任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议,需要学校职能部门或有关院(系)处理的,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或单位;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建议,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依据《太原理工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的精神和要求制定专门的章程,经学院教学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体育与健康工程学院
2025年4月



